1、春节期间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 202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26年春节放假安排为:春节: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一)放假调休,共9天。2月14日(周六)、2月28日(周六)上班。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之规定可知,2026年9天春节假期系由4天法定节日(农历除夕、初一、初二、初三)、5天休息日组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再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定节假日即使劳动者未出勤的,也应正常计薪。 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农历除夕、初一至初三加班的,除法定节假日当日正常计薪外,还应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农历腊月二十八、初四至初七加班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可首先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如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2.春节期间加班费什么时候发放?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之约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另,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其中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综上可以看出,其实工资的发放与是否在春节无关。只要用人单位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的25日为发薪日,以自然月为计薪周期,下发薪。如该劳动者在2024年春节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对于此期间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只要在2024年3月25日随2月工资一起发放即可。 3.春节期间加班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部分组成。其中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综上可以看出,如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或者无法调休的休息日加班所取得的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春节期间在家工作,算加班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故劳动者要主张春节期间在家工作的加班费的,首先应举证证明自己在春节期在家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 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综上,劳动者主张春节在家期间存在加班的,除了要举证自己存在加班工作的事实外,还需要证明此加班系由用人单位安排的。鉴于劳动者需对加班事实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故劳动者应保留好涉及加班的相关证据。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春节期间值班,可以算加班费吗?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值班任务。 对于值班问题,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在35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值班费用的问题,一般由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进行规范,国家不进行强制干预。 6.员工买不到返程车票能按照旷工处理吗? 春运期间购票难是每年都会存在的客观事实,计划乘坐公共交通返程的劳动者对此理应有所预见,提前做好购票安排。如确因买不到返程票不能按时上班的,劳动者一定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而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建议尽量不要简单的以旷工处理,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7.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春节期间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从此条可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须将此休年假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求在春节期间统一放假,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可以统筹安排为休年假,但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年假安排。如因休年假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安排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劳动者上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是否到年底自动清零?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劳动者书面明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劳动者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故,用人单位采用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到年底自动清零”的规定无效。 对于劳动者未休完的上年度带薪年休假,如劳动者未明示放弃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跨一个年度休假或者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给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实际支付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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